工消费函〔202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推进纺织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能力提升和自主品牌建设,按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消费〔2016〕3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2020年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创建和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原则。相关园区(平台)自愿申报。
(二)申报主体。正式运营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
(三)申报材料。填报《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申报书》(附件1),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四)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推荐单位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正式行文随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2家园区(平台)作为参评对象。受理推荐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
三、关于第二批试点园区(平台)复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公告的第二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附件2)须申报复审,通过复审的延续试点园区(平台)称号。
复审单位只需填报《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申报书》中第一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申报表”,并提供近三年园区建设情况报告(2000字左右),包括特色优势增强、运营模式创新、配套服务功能升级、服务产业能力提升等内容。复审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发至fzc@miit.gov.cn。复审申报途径、审核推荐、受理期限等要求同上。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纺织服装类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督促本辖区第二批试点园区(平台)参加复审。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20年9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 桐 010-68205661
纵瑞龙 010-68205662)